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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9-7 12:32:18 浏览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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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7年9月2日,迪斯尼公司将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迪斯尼公司授权香港D公司在中国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的画册,未授权D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1991年3月21日D公司(诉讼时已破产)却与中国B出版社订立合同约定:"D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D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B出版社。"合同签订后,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国家版权机关审核登记,B出版社即印刷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百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种图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九种书的封面上都使用了米奇老鼠的形象。经审查,B出版社出版该书118200册,定价每册2元,其生产成本为116153•86元,税金6679•01元,实际亏损40197•5元。迪斯尼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B出版社辩称:侵权责任应由介绍业务的D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B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B出版社在报纸上向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B出版社赔偿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人民币227094•14元 =================================================== 声明:本案例由法律草堂网站 (http://www.lawcaot.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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