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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9-7 11:56:09 浏览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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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杨振秀,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西张务村农民。 被告:马建华,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西张务村人。 被告:马宝玉(追加被告),男,46岁,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西张务村人,系被告马建华之父。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初级中学(追加被告)。 被告:王书汉(追加被告),男,59岁,廊坊市安次区大北尹乡西张务村农民,原西张务村会计。 被告马建华于1989年在安次区大王务乡中学初中毕业后参加中考未中,后在永清县别左庄中学重读一年。次年2、3月间,被告马建华想当一名教师,为家乡教育事业做贡献,欲考廊坊师范学校。但按廊坊市教育局1990年第8号文件第1条"……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后出生),身体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中师、幼师和特师。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取消报考资格"的规定,马建华不是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为达到马建华考学之目的,马建华的父亲马宝玉多次找到大北尹乡教育室主任高福荣等人,要求按应届生报考。同年5月,高福荣与被告马宝玉又分别找到大北尹乡初级中学教导主任室李明、校长李德均,商定了按应届生换名上报的方案,具体事项由李明办理。此后,李明从大北尹中学90级不参加中考的应届生学籍表中抽出了原告杨振秀的学籍表,经被告马宝玉同意后,即由李明填写了假学籍表,在家庭成员栏目中还填上了原告的父亲杨万友与被告马建华的母亲刘光彩。 被告马建华盗用杨振秀的姓名参加了中考,被廊坊师范学校录取。为迁移户口,被告马宝玉找到本村会计即被告王书汉开具了假证明信两封,一封内容是"马建华系马宝玉养女,原名叫杨振秀,现恢复原姓名。"另一封内容是"杨振秀考取廊坊师范学校,希办理户口手续。"大北尹乡派出所根据这两封信,给被告马建华以杨振秀的姓名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时,派出所只更改了马建华的户口卡片,未迁移杨振秀的户口。被告马建华盗用杨振秀姓名达三年之久。原告杨振秀发现被侵权后,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千元。在诉讼中,原告直接遭受经济损失586.56元。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 被告马建华、马宝玉在答辩中承认假冒原告姓名属实,愿意赔偿损失。 被告大北尹乡初级中学和王书汉均承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有一定责任。 【审判】 安次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马建华为达到上学之目的,不择手段,盗用他人姓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马宝玉、王书汉、大北尹乡初级中学,积极帮助被告马建华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负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建华立即停止侵害。 二、四被告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四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费586.56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合计1386.56元。其中被告马建华、马宝玉各承担500元;被告大北尹乡初级中学承担300元;被告王书汉承担86.56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按判决执行完毕。 鉴于被告马建华有志于教育事业,并使其学有所用,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廊坊市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保留马建华的学籍。市教育局接受建议保留了马建华的学籍,使其按期毕业,并分配回大北尹乡任教。 =================================================== 声明:本法律由法律草堂网站 (http://www.lawcaot.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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