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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案 第(节选)
发表时间:2007-9-7 10:38:03   浏览次数:

     权利法案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

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情愿伸冤之权力。
第二条 纪律严明之民兵耐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携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


第三条 在和平时期,未经户主之许可不得驻扎军人于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之方式亦不许可。
第四条 人民之人身、住房、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剥夺之权利不得侵犯,且除非

依据宣誓或代誓宣告證明之一定理由,並開列所需搜查之地點與所需扣押之個人與物品者

外,不得頒發拘捕扣押狀。

--
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改变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忍受不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智慧去辨别这两者的差别。

※ 修改:•Tschow 於 Apr 19 10:49:37 修改本文•[FROM: 202.200.39.31]
※ 来源:•BBS 水木清华站 bbs.net.tsinghua.edu.cn•[FROM: 202.200.39.31]
发信人: Tschow (Whig), 信区: Law
标 题: 人權法案 第5~6條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Sat Apr 17 12:32:28 1999) WWW-POST

第五條 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公訴或告發不得使任何人接受死罪或有辱聲名之罪行之控告,
惟在海、陸軍中或在戰時或國家危難時刻服現役之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不得使
任何人因同一罪行處於兩次生命或身體之危境;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強迫犯人作不利於本人
之證詞;未經相應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恰當補償,私人
財產不得充公。
第六條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在發生罪案之州或在法律業經確定發生罪案之區域中
由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正之審判,並被告知受控告之案情性質與原因;與原告證人對
質;將取得有利於他的證人列為必要程序,並取得辯護律師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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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改变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忍受不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智慧去辨别这两者的差别。

※ 来源:•BBS 水木清华站 bbs.net.tsinghua.edu.cn•[FROM: 202.200.39.31]
标 题: 權利法案 第7~10條
第七條 在習慣法訴訟中,價值超過二十元之爭議,陪審制審判權應予保持;案情事實經
陪審團審定後,合眾國任何法庭除依照習慣法法則外不得以其它方式復審。
第八條 不得索取過多之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重之罰款,或處以殘酷與非尋常之刑法。
第九條 本憲法列舉之若干權利不得解釋為對人民固有之其它權利之排斥或輕忽之意。
第十條 本憲法所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利,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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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改变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力量去忍受不能够改变的事物。
主啊,请赐给我智慧去辨别这两者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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