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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于2001年发布施行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 家职业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 状况,我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 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 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施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 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原相应申报条件停止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申报条件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 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 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 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 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 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毕(结)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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